
截至2017年7月1日,立陶宛的勞資糾紛分為兩類:(1)勞資糾紛(無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權利糾紛;(2) 集體勞資利益糾紛(2017年7月1日前,立陶宛的勞資糾紛分為個人勞資糾紛和集體勞資糾紛)。
根據《勞動法》:
罷工是由工會或其組織組織的員工暫停工作,以解決利益衝突或確保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做出的決定得到履行。就持續時間而言,罷工可能是警告性罷工,最長不得超過兩個小時,也可能是真正的罷工行動。
從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決定罷工的權利只授予工會或工會組織;在公司一級舉行罷工的決定需要至少四分之一的工會成員批准。在一個部門(生產、服務、專業)中呼籲罷工需要代表機構的相關決定。必須在警告性罷工開始前至少三個工作日或在真正罷工開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雇主或雇主組織及其個人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宣布罷工時,只能提出經勞動爭議委員會、勞動仲裁或調解過程中聽取的訴求。
2015-2019 年工業行動發展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每 1000 名員工損失的工作日 | 吶 | 33.4 | 0.46 | 26.5 | 1.5 |
罷工次數(警告罷工) | 0 (296) | 242 (0) | 0 (1) | 149 (47) | 0 (2) |
參加罷工(警告性罷工)的員工人數,人 | 0 (7,126) | 6,295 (0) | 0 (2,205) | 3,684 (814) | 0 (6,810) |
罷工期間損失的總工作日(警告性罷工) | 0 (2,428) | 35,646 (0) | 0 (552) | 31,947 (267) | 0 (1,874) |
每位員工的罷工(警告罷工)時長,天數 | 0 (0.34) | 5.66 (0) | 0 (0.25) | 8.67 (0.33) | 0 (0.28) |
來源:罷工。立陶宛統計數據庫, www.stat.gov.lt
爭議解決機制
集體爭議解決機制
如上所述,自2017年7月1日起,立陶宛的勞動爭議分為兩類:(1)勞動爭議(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權利糾紛;(二)集體勞動利益糾紛。
關於權利的集體(以及個人)勞資糾紛由勞資糾紛委員會和法院審查。商事仲裁庭也可以處理勞資糾紛。處理 CLD 權利的機構有權對違反勞動法規定或雙方協議的一方處以最高 3,000 歐元的罰款。罰款是有利於另一方的。根據新的勞動法,關於解僱和免職的糾紛,以及財產和非財產損失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根據新的《勞動法》,關於利益的 CLD 應在由雙方組成的 CLD 委員會(爭議委員會)之前首先解決。除非爭議委員會協商一致另有規定,否則爭議委員會有十個日曆日來解決利益相關的 CLD。爭端委員會的工作以下列經雙方同意通過的決定之一結束:
1. 就CLD的利益問題達成集體協議或達成其他協議時解決的利益,宣布CLD;
2. 對未解決的利益宣布 CLD;
3. 聘請調解員解決利益衝突;
4.將CLD的利益轉移至勞動仲裁。
個別爭議解決機制
如上所述,個人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委員會和法院審查。
使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爭議解決機制的使用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向勞工爭議委員會提出的上訴數目 | 5,358 | 5,574 | 6,675 | 6,712 | 7,579 |
資料來源:國家勞動監察局, www.vdi.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