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 居民登記

每個移民立陶宛並成為立陶宛居民的人(即居住在立陶宛的人),在改變居住地時必須申報,即他/她必須通知地方當局他/她的居住地以及他/她的居住地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這與社會服務的提供以及服務和社會福利方面的任何其他援助有關(國家社會福利通常支付給在其領土內申報居住地的個人)。一個人只有在他/她證明他/她居住在某個地點後才能獲得一些權利(例如,在當地自治政府中投票,在某些情況下——上學、上幼兒園)。立陶宛和歐洲法律規定居住在歐盟的每個人都有義務申報其居住地。

以下個人必須申報其在立陶宛的居住地:

  • 每年抵達立陶宛共和國居住超過 183 天或改變其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地的立陶宛共和國公民
  • 半年內抵達立陶宛共和國居住超過三個月或改變居住地的歐盟成員國公民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公民立陶宛以及通過既定程序獲得在立陶宛共和國居留權的人(更多信息請參見外國人在立陶宛的抵達、居留和重新融入部分)。
  • 持有立陶宛共和國居留許可並抵達立陶宛共和國居住或正在改變其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地的第三國公民。只有居住在立陶宛的第三國公民,持有永久或臨時居留許可,或持有歐盟公民家庭成員的居留卡允許在立陶宛居住,才能申報其居住地。持有長期簽證的外國人不能申報居住地。

居住地應根據個人到達病房時的地址或通過互聯網上的電子政務門戶網站(僅限立陶宛公民的選項)在病房申報。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報房屋地址的居住地時,房屋地址屬於他人的所有權或出借權,需要該人的許可證(許可證通過簽署在病房獲得的表格或證明他人通過電子政務門戶填寫的聲明)。

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未提前在立陶宛申報居住地的外國人,可在領取立陶宛共和國永久居留許可(第三國公民)或臨時或永久居留證時在移民辦公室辦理在立陶宛共和國居住(歐盟公民)或在該國居住的許可卡(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移民局將數據轉發到登記中心。

當離開立陶宛超過 6 個月時,必須以同樣的方式申報離開。離開立陶宛超過 6 個月且在離開前未提交聲明的個人,可以在立陶宛共和國的外交使團或領事館或通過電子政務門戶互聯網上進行聲明。他們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系統進行身份驗證,也可以通過電子簽名的合格證書來證明聲明。如果您有一份租房或出借協議,其中業主已經表明您有權在他/她的住所居住一段時間,您必須向申報辦公室提交一份特定的租房或出借協議(a病房或自治)。不需要業主的書面許可。 

此外,在離開立陶宛之前,立陶宛公民和歐盟公民以及外國人,如果他們被視為立陶宛永久居民以繳納稅款(居民),必須提交永久離開立陶宛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到國家稅務監察局。該申報可以通過電子申報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也可以 填寫表格並提交給國家稅務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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