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法院審查商標與公司名稱之間的法律關係

2019 年 11 月11

立陶宛法院審查商標與公司名稱之間的法律關係

  • 原告試圖更改 UAB KF/SIK Vilko takas 的名稱,理由是該名稱與原告的商標 VILKO TAKAS 容易混淆。
  • 法院認為,有必要評估註冊商標所涵蓋的服務與註冊公司名稱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有足夠的區別。
  • 法院還必須確定幾乎相同域名的共存是否符合法規 874/2004 的規定。

背景

法律實體 UAB KF/SIK Vilko takas 因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包括其商標、域名和公司名稱的權利而在民事案件中被起訴。原告試圖更改法人實體的名稱,理由是該名稱與原告的商標 VILKO TAKAS 容易混淆。

公司名稱與商標

法院(即維爾紐斯地區法院,立陶宛和立陶宛最高法院的上訴法院)指出,無論特別法,其中規定商標和公司名稱,也沒有競爭法之間的法律關係,它認為一個名稱作為侵犯商標權的法人實體,與商品和/或服務與法人實體的活動之間的同一性或相似性明確相關。

但是,法院的結論是,關於公司名稱和商標之間的法律關係,必須考慮法人實體是否有權在相關日期開展與商品和/或註冊商標所涵蓋的服務。法院強調,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評估註冊商標所涵蓋的服務與註冊公司名稱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存在足夠差異。

公司名稱 v 公司名稱

雖然立法在涉及公司名稱之間的法律關係時沒有明確考慮當事人活動的相似性或不同性,但也應比較法人實體的活動。相似性的發現可能會影響對法律實體名稱之間混淆可能性的評估:法律實體活動之間的相似性越大,其名稱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域名保護

原告還以被告是在先商標VILKO TAKAS和域名“vilkotakas.lt”的所有人為由,請求被告將“vilkotakas.com”域名轉讓給原告。原告還聲稱被告知道其在先權利,但仍註冊了域名“vilkotakas.com”。

本案發生爭議的原因是對域名的法律保護。法院必須確定幾乎相同域名的共存是否符合第 874/2004 號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規定了有關“.eu”頂級域名的實施和功能的公共政策規則以及管理原則註冊,其中域名用於顯示不同的商品和服務。

法院指出,為了認定有關域名的註冊不公平,僅證明該域名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是不夠的——還需要考慮這種混淆是否是故意的(例如,以吸引互聯網用戶)。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先標誌為人所知和/或廣泛使用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被告有意製造混淆;域名用於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這一事實證實了這一點。因此,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混淆其域名與原告域名的意圖。因此,法院承認幾乎相同的域名共存是可能的。

需要注意的是,立陶宛立法並未直接規範域名的法律保護。此外,第 874/2004 號條例的規定只能間接適用。因此,在諸如此類的案件中,法院必須不可避免地依賴歐盟判例法來創建國家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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