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將在 2021 年對污染者徵收新稅。律師建議如何準備

《污染稅法》的新措辭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中包含大量新規定。不要讓稅務管理員感到意外,對新要求的評估和滿足這些要求的準備是值得的。為了確保新要求的順利實施,國家需要做好準備,因為某些稅收發展是否符合憲法和納稅人的平等待遇已經受到質疑。環境保護領域的發展該法第一個引人注目的條款是“隱蔽污染”的定義。

 這是什麼意思?根據判例法,污染是否應該被認為是隱蔽的,以及是否應該被徵收更高的稅率,其影響因素是納稅人的行為模式。要確立隱瞞污染,需要確定納稅人故意隱瞞。新法對隱性污染的定義未提及故意要件;然而,可以預期,在這方面的判例法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說明隱瞞污染的事實,需要進一步確定納稅人的意圖。隱性污染不僅包括未申報的污染量(這已經很普遍),而且還包括錯誤指示的污染物類型、燃料、產品、包裝和廢物以及如果此類錯誤導致未申報或降低稅率的因素。降低申報的污染稅。

例如,如果申報包含錯誤的包裹數量,並且由於該錯誤而支付的稅款將超過所需的金額,則稅務管理員可能不會應用更高的稅率。至少在這方面,目前發生的法律糾紛(稅務管理人員會遵守法律,將錯誤視為隱瞞污染,因此有關錯誤的糾紛被提交給法院)在未來可以避免.隱瞞污染的後果對於那些不核算應稅產品和填充包裝而提交申報的人來說將是相當嚴重的——稅收將通過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獲得的收入乘以0.02係數計算,但在所有案件至少 10,000 歐元。其他隱瞞應稅產品、包裝廢棄物造成污染的單位,視具體情況按較高(雙)稅率繳納。有趣的是,如果付款人將因包裝和產品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稅收減免基於虛構(不存在)的文件,則法律要求支付雙重稅率。

換句話說,雙重稅率是針對涉嫌犯罪活動(例如,偽造文件)引入的。那些隱瞞固定污染源的人會付出更多代價。 在這方面,全新的發展是那些沒有許可證但需要這樣做的人或在許可證沒有規定污染限制的情況下,將為排放的污染物而不是對環境的損害支付更高的稅率。過去污染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比污染稅大得多,但污染者幾乎不會從後面的修正案中“節省”任何錢,因為稅收會以更高的稅率計算,而稅率本身也會也被提高。該法律的附件——固定來源環境污染的稅率清單——不僅引入了更高的稅率,而且引入了以前“隱藏”在污染物組中的額外污染物。例如,包裝領域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在起草和協調法律的階段引起了很多討論

—— 從 2022 年起,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包裝將適用不同的稅率 。法律提供了這些術語的定義,製造商以及進口商需要證明投放到其市場上的包裝是可回收的。這對於應用較低的稅率和處理包裝廢物的關稅是必要的。包裝產品的製造商和進口商還應注意,單獨的稅率將適用於木製包裝,即從其他包裝類別中“撤回”。

輪胎進口商也將看到變化。 稅收將顯著增加,這將取決於輪胎的尺寸,而不是新的、舊的或修復的。一噸摩托車或乘用車輪胎適用 300 歐元的稅率,較大的輪胎適用 600 歐元的稅率。可預見移動源污染稅領域的發展。該法律引入了一項對承運人特別重要的澄清,即移動源污染稅應僅針對在立陶宛共和國使用的燃料支付。某些類型燃料的稅率每噸燃料增加 1-2 歐元;但是,法律引入了提高和降低移動污染源稅率的糾正因素,它們取決於汽車或其他車輛的技術規格。也許該部門最相關的修訂與稅收減免的應用有關。如果車輛安裝並運行廢氣中和系統的司機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稅收減免將從明年1月起適用,僅適用於首次登記不早於 4 年前的 M1 和 N1 非柴油道路車輛,以及首次登記不早於 3 年前的 M2 和 M3、N2 和 N3 類車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車輛的首次登記是指哪一種,但很可能是首次登記,即在立陶宛。那些希望享受生物燃料稅收減免的人需要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生物燃料標準的生物燃料。《污染稅法》中引入的最大驚喜也許是 用於農業活動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成為新稅的對象。 

當此類機械首次在立陶宛註冊或車輛持有人發生變化時,該稅適用。如果不繳納稅款,則無法註冊。這種不尋常的稅收的計算和支付將由國有企業 Žemės ūkio informacijos ir kaimo verslo centras 而不是環境保護部的官員控制。污染者新聞關於稅款、計算、申報和支付,習慣於根據國家稅務監察局製定的程序與國家稅務監察局解決問題。


不幸的是,也有例外,其中之一是污染稅(農業活動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新稅除外),其計算、申報和支付均由環境部或其授權機構核實,例如,環境保護署。這就是法律監管迷宮的開始。法律規定,稅務檢查由環境部授權的機構根據該機構根據《稅務管理法》和《稅務管理法》(LTA)的規定制定的程序進行。但是,它沒有具體說明 LTA 條款的適用範圍。例如,環境保護署署長批准的法律和檢查規則均未提及後續稅務檢查的選項(或更確切地說是限制)以及必須由環保署發起的時限。法院的命令。目前尚不清楚 LTA 是否適用,因為在實踐中存在各種解釋和誤解。此外,污染稅檢查期間是否可以達成稅額協議(LTA第71條)尚不清楚,這在備受矚目的所謂“Metrail”案之後的過去兩年中一直爭論不休。因此,法律是新的,但它包含許多未知數。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變化是,在稅務檢查期間,環保部門的官員不會對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期的污染納稅申報表進行評估。此外,在稅務檢查期間提供污染稅申報表甚至調整提交的污染稅表的納稅人將被視為隱瞞污染,這將允許應用增加稅額或計算更高稅額的稅率。唯一的問題是,這一變化是否符合憲法和 LTA 規定的平等原則——納稅人平等原則。此外,為什麼納稅人必須為環境污染買單,為什麼要受到歧視也不是很清楚。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法院)已經就稅務管理員(國家稅務監察局)不願評估稅務檢查期間提交的納稅申報表作出裁決。法院指出,LTA 第 80 條(也適用於污染稅)確立了納稅人調整納稅申報的權利,並未對納稅人設置任何限制,除非計算(重新計算)的時間期限的稅已過期。因此,納稅人在稅務稽查過程中也可以行使調整納稅申報的權利,對納稅人獨立履行這一行為的限制不成立,稅務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合規評估該納稅人的行為,因為稅額將取決於管理人的評估,該評估將由其自行決定。

此外,在責令額外繳納污染稅時,因此,該法規定環保官員不得對稅務檢查期間提交的污染納稅申報表進行評估,這在原則上與納稅申報表的提交和調整的一般規則相矛盾。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 – 有關污染稅附加計算的稅務爭議將受到預審程序的約束,即納稅人不同意環境保護部門的決定,需要根據立陶宛共和國政府第一。這種變化是受歡迎的,我們應該希望污染稅相關的稅收糾紛的實踐更加清晰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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